本報訊 (記者劉旭)11月5日,沈陽市人大常委會公佈了《沈陽市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已於11月15日開始實施。《條例》的出台標志著沈陽市工資集體協商邁入法制化軌道。
  該《條例》分為7章37條,包括條例適用範圍,企業和職工協商代表的產生,協商內容、程序,集體合同的簽訂,行業集體協商、區域集體協商內容,合同監督與爭議處理辦法等內容。
  據介紹,《條例》借鑒了沈陽市總工會近幾年在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聘任集體協商指導員、協商顧問等方面的有益探索,並將其中的成功經驗固化為具體條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和區、縣(市)總工會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安全生產管理、法律、財務等專業人員中聘任集體協商指導員;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等用人單位代表組織可以從相關專業人員中聘任集體協商顧問。
  《條例》明確了誰來監督與如何解決爭議處理。以往工資集體協商多由上級工會和人社部門監督,《條例》有了新的規定,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當派出同等數量的代表共同組成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向代表彙報。同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社部門提出申請。
  《條例》也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及工會在工資集體協商中的地位,如用人單位拒絕或阻礙上級工會指導、幫助下級工會集體協商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條例》還規定了中止協商的期限、恢復時間等,如中止協商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60日,防止了企業無故拖延協商。
  沈陽機床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主席車欣嘉說:“《條例》中有關協商內容、程序、時限等清楚明瞭,行政方如果不嚴格執行就是違法。今後,工會組織工資集體協商就有了法律依據。”
  (原標題:《沈陽市集體合同條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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