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劉志月
  □本報通訊員王宏飛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註冊公司,6個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9份,價款合計2451萬餘元,稅款318萬餘元,價稅合計2769萬餘元,非法獲利72.79萬元。
  以上不法行為並非出自利欲熏心的商人,而是4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涉案事實。這4人中,方某、範某是湖北省黃岡市團風縣地稅局兩個分局的副局長,王某是團風縣國稅局一名稅務專管員,陳某則是團風縣工商局某分局的副局長。目前,4人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近日,黃岡市團風縣公安局向《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披露了這起特大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的偵破詳情。
  “開票費”拉下稅官
  2011年3月,通過在河南省開封市招商局工作的同學付某,方某認識了河南人要某。
  得知方某是團風縣地稅局某分局的副局長後,要某便問方某能否搞到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告訴方某,如果能搞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會按照開票金額的1.8%左右提“開票費”。
  方某深知,虛開增值稅發票是犯罪行為,要想“發財”,必須找到一個“萬全之策”。為打通上下關係、逃避監管,方某分別找到同在地稅局工作的範某、在縣國稅局做稅管員的王某以及在工商局工作的陳某商量此事。在高額利潤誘惑下,範某等人同意與方某一起“乾大事”。
  2011年7月,方某等4人一起借用他人的身份證,註冊成立團風縣誌和商貿有限公司,在城區租用了一間辦公室開始運作這家“空殼公司”。
  為逃避相關部門監管,他們還進行了明確分工:方某負責和要某聯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範某負責公司賬目和到銀行轉賬、王某負責到國稅局協調關係、陳某則負責辦理工商登記和協助範某到銀行轉賬。
  虛構“棉農”作案
  公司註冊成功、內部分工明確後,方某等人開始在河南人要某的要求下進行虛開增值稅發票活動。
  要某要求所開增值稅發票中,品名必須與棉花有關。為此,方某等人利用在稅務和工商部門工作的便利,冒用趙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先後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893份(品名:皮棉),金額2783萬餘元。
  隨後,方某等人又以銷售這批棉花的名義,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間,共向河南人要某虛開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249份,價款合計2451萬餘元,稅款318萬餘元,價稅合計2770萬餘元。
  為了應付稅務機關的稽核,要某與方某商量,受票企業按照開票金額通過銀行將貨款匯到志和商貿公司的賬戶,扣除開票費後,志和商貿公司再將其餘貨款返還。警方查明,先後有河南省的3家公司、江西省的兩家公司向志和商貿公司共匯貨款2529萬元。
  收到上述貨款並扣除“開票費”後,方某等人按照要某提供的銀行賬號,將其餘貨款以轉賬和現金存入的方式返還。警方查明,僅上述“生意”往來,方某等人就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獲利72.79萬元。
  挖出利益“鏈條”
  就在方某等人想著繼續“大幹一場”時,國稅部門的一次抽查讓他們“翻了船”。
  2012年進行稅務稽核時,團風縣國稅局發現,志和商貿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嫌疑。同年9月14日,國稅部門將志和商貿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線索移交給團風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經過9個多月偵查,團風縣警方查明方某等人的涉案事實。
  “我們發現,他們已形成了一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鏈條’——從虛構農戶、虛開貨款到買賣稅票。”團風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張建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是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現象。
  張建華介紹,作為從事稅務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方某等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流程及監管措施等都很熟悉,也知道哪裡有空子可以鑽;他們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資源,虛構棉農信息,同時打通國稅部門“稅管員”,將監管虛置,從而成功取得正規增值稅專用發票。
  “要獲得‘利潤’,就必須將增值稅票賣出去才行。”張建華分析說,獲得增值稅發票後,河南人要某就將發票賣給不同企業,抵扣稅款後,再到當地領取正規增值稅發票,隨後賣給江浙一帶享受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企業,從而獲得更大利潤。
  張建華透露,從目前警方掌握的情況來看,此案中河南與江西的5家公司是同一個類型公司,與要某等人屬於同一團夥,專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生意,他們通過在全國各地註冊不同公司,逃避監管、混淆偵查視線。
  製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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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荊門一企業虛開19億元增值稅票
  本報訊 見習記者劉志月 通訊員褚潭輝 記者近日從湖北省荊門市公安局獲悉,該局已將涉案價稅合計19.6億餘元的一起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警方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間,以荊門市天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人為首的犯罪團夥,為湖北、江蘇等7省335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按開票金額的5.8%至7.4%收取開票手續費;同時以支付2.6%至3.7%的手續費,接受廣東、甘肅等6省75家開票公司提供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用於抵扣稅款。
  □說“法” 增值稅發票監管配套制度亟待跟進
  在團風縣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一案中,如果不是稅務部門在抽查中發現志和商貿公司存在虛構農戶信息,方某等人有可能繼續運作獲得更大利潤而很難被髮現。
  按照我國有關管理規定,目前,農產品收購、運輸發票、礦產品等可以享受抵扣稅款政策。而針對農產品收購等領域,農戶等無法出具正式貨款憑證,稅務部門規定可由企業自製憑證換取增值稅發票。這就給企業或不法分子留下了極大的操作空間,他們可以通過“空殼公司”來運作。再加上目前稅務部門的監管手段僅限於抽查,導致很多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處於監管之外。相關部門在強調對企業進行事後監管的同時,相關配套制度與措施應當完善與跟進,防止違法犯罪行為形成閉合鏈條。劉志月
  (原標題:四名國家工作人員“賣發票”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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